导读
“限消令”全称为“限制消费令”
当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
法院可向其发出“限消令”
其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度假等高消费行为将会受到限制
然而总有一些被执行人动起歪脑筋,顶风作案,在生活中想方设法规避“限消令”
案件回顾
被执行人聂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江油法院责成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害人退赔涉案资金。因其未按时履行义务,8月29日,江油法院执行局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9月9日,聂某在知晓自己受“限消令”限制,不得乘坐飞机的情况下,通过不法渠道,使用假的身份信息购买了机票,试图规避法律制裁。
但聂某不知,公安机关现已与法院建立了信息共享和紧急响应机制。
此次事件中,成都天府机场公安发现聂某的违规行为后,立即将其控制,并与成都双流法院取得联系。双流法院又紧急联系了江油法院。
收到消息后,江油法院迅速启动了紧急处理程序,派出干警赶赴现场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被执行人
法律不是儿戏
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
任何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逃避或规避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十一条第一款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